| 主题: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 |
| 需要一个正式的公告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与要求 2022-04-29 13:06: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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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支付周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为准。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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