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退休有退休金再就业问题的追问 | |
| 您说的“已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再接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我没查到,我看到早期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条今年九月一日已经废除了,这条废除了的法律出台等于无效吗?! 2025-10-14 17:3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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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主体不适格,不在劳动监察保障受案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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