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离职补偿金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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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情况: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社保已足额发放缴纳;生育津贴按公司整体缴费基数计发,高于本人工资,差额已补发。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 1、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补发的生育津贴差额是否计入? 2、若计入,是按实际发放月份算,还是分摊到产假月份算? 3、吉林省及长春市对生育津贴(含差额)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有无明确规定? 2026-03-18 14: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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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收到您的咨询,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您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3-19 14: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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