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生育津贴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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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电请打这个电话15590529619,系统默认人的号码已经不用了我改不了。 关于生育津贴,我的产前工资高于单位的平均基数,医保局已经给我发了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基数开的生育津贴,因为就高不就低原则,我的个人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需要公司进行补足,但公司说要求我找到地方明确文件才能给我补差额。 请问我的产前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时的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的吗?因为我出血先兆早产需要卧床,再休产假前两个月工资已经是0了。 2026-05-12 14:5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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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的留言,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于您产前休假如请事假没有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您所述的休假前两个月工资为0的原因,在您的问题中并未表述清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如该两个月期间包含本条款所述的15天,则该15天工资应按产假工资发放,其余时间则须根据您是否与用人单位请假以及请假事由判断,如请假事由是事假,则用人单位可以不计发工资,如请假事由为病假,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您发放工资。离职经济补偿补偿的计算标准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13 1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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