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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这些常识要知道

时间: 2023-03-03 08:19 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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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现在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指的是女职工和未成年人除了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之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未成年人规定的特别权益。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主要包括: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权益收到侵害如何维权? 

  长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相关举报投诉做到快立快处,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符合条件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电话:8987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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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