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范围和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给予享受税收政策资格认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承办机构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
0431-81118026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