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及补贴标准
吉林省内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被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
3.吉林银行银行卡;
4.社会保障卡。
承办机构
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咨询电话
朝阳区:0431-88562912南关区:0431-88662600
宽城区:0431-89990858二道区:0431-84881948
绿园区:0431-86762037经开区:0431-84607833
汽开区:0431-81501248净月区:0431-84528619
新区:0431-80793714中韩:0431-81186901
莲花山:0431-81322855
政策依据
1.《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2.《长春市2022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长就〔202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