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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个体创业就业稅收优惠政策认定

时间: 2023-06-20 13:56 来源: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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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范围和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承办机构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 

  0431-81118026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