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承办机构
城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分中心
咨询电话
朝阳区:0431-88562912 南关区:0431-88660992
宽城区:0431-89990859 二道区:0431-84881946
绿园区:0431-86762038 经开区:0431-84607833
汽开区:0431-81501248 净月区:0431-84528619
新区:0431-80793714 中韩:0431-81180109
莲花山:0431-81322855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
2.《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