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申请病残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办理企业职工病残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用人单位(档案存档机构):申请人原始档案、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原件1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
2.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原件1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申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职工
1.市本级及各城区、开发区企业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通过“吉林智慧人社”https://zhrs.hrss.jl.gov.cn,点击单位账号登录入口,选择病残津贴业务事项(下同)。向长春市人社局申请,并配合长春市人社局完成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2.外县(市)区企业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向长春市人社局申请,并联系属地县(市)区人社局集中前往长春市人社局完成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1.人事档案存在市区内各档案管理机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其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管理机构将档案转递到长春市社保局企退中心,由长春市社保局企退中心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向长春市人社局申请,并配合长春市人社局完成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将档案按原渠道返回档案管理机构。
2.人事档案存在外县(市)区档案管理机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其档案管理机构申请,由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向长春市人社局申请,并联系属地县(市)区人社局集中前往长春市人社局完成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无用人单位实际(或视同)缴费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纯灵活就业人员)
纯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向长春市人社局申请。本人(或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前往长春市人社局现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