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信息 | |||
| 服务对象 | 企业(含民办院校、评价机构等) | 是否网办 | 未网办在线办理 |
| 办理地点 | 市人社局职建处(西民主大街809号市人社局A座210室)。 | ||
| 办理时间 | 根据全市人才工作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 政策内容 | 完善高技能人才师带徒、比武选拔、项目制等培养机制,对获评的长春市师徒工作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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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信息 | |||
| 受理条件 | (1)领办人的条件
师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抜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间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长春技能大奖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 2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 10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5名、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市级竞赛第1名; 3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取得
一定影响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4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2)依托企业建立的工作间,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工作间领办人,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
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
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上一年度职工教育经
费用于技能人才培训 培养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3)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的工作间, 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工作间领办人,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 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4)已确定为长春市师徒工作间领办人的高技能人才,
不得以相同单位再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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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信息 | |||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办理地点 | 市人社局职建处(西民主大街809号市人社局A座210室)。 |
| 办理时间 | 根据全市人才工作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联系电话 | 88508871 |
| 申报材料 | (1)推荐报告。各推荐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推荐报告
一式两份。推荐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
和公示情况,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专家评审意见书和
公示截图要作为附件附后。 (2)汇总表。各推荐单位填报《长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申报情况汇总表》、《长春市师徒工作间申报情况汇总表》一
份(附电子版),并加盖相应公章。汇总表应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3)申报材料册。需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册一份(需在材料册第一页标注目录,材料册内容顺序需与目录保持一致),由推荐单位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材料的一致性,并加盖骑缝章确认。材料册主要包括 : 1.项目申报报告。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报告, 主要
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带头人简介、项目单位简介、工作室计划目标、资金用途、预期效果以及近3年获得
财政资金支持和使用情况等。 2.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的长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长
春市师徒工作间)建设项目申报表。 3.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 说明。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的复印件。依托企业建设的还需提供企业技能人才情况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 50% 的证明材料。 4.技能大师(师徒工作间领办人)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包含照片页、等级页和职业工种页)、荣誉称号证书竞赛获奖证书、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1)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 (2)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踏查确定拟通过名单。 (4)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5)对确定的单位予以命名。 (6)按标准颁发奖励。 |
| 设定依据 |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引领支撑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5〕2号) |
| 常见问题 | 受理对象包含哪些? 长春地区企业 、 技工院校 、 职业院校 建设补贴资金是多少? 获评单位可获得一次性10万元奖励资金 |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邮编:130061
网站标识码:2201000017 吉ICP备 110029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