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信息 |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是否网办 | 全程网办在线办理 |
| 办理地点 |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 ||
| 办理时间 | 随时受理 | ||
| 政策内容 | 为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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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信息 | |||
| 受理条件 | 1.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基层单位是指市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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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信息 | |||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办理地点 |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
| 办理时间 | 随时受理 |
| 联系电话 | 0431-88781561 |
| 申报材料 | 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2.《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次年申领补偿代偿,只提交基层就业单位在职证明、申请表即可。 |
| 办理流程 | 1.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2.县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基层就业单位性质等,严格按《细则》规定对照审核,经初审、公示通过,报市(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再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3.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请省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长人才字〔2024〕8号) |
| 常见问题 | 1、补偿代偿范围? 答: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范围? 答: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代偿标准? 答: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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