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点 | 1.办理地点:长春市人社局B座1楼信访接待室、或市信访局接待大厅人社窗口; 2.办理机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 联系电话 | 信访咨询及诉求登记电话:0431-85679937 |
| 申报材料 | 1.《长春市人社局群众来访登记接谈记录单》(来访渠道由工作人员现场填写,其他渠道可参照规范表单提交相关诉求说明); 2.信访人自行举证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凭证、证明等);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来访:信访人到长春市人社局B座一楼信访接待室或市信访局接待大厅人社窗口,由信访仲裁处工作人员现场接待并填写《长春市人社局群众来访登记接谈记录单》; 2.来信:信访人将信访材料邮寄至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请注明“信访诉求”字样); 3.电话:拨打信访仲裁处对外接访电话0431-85679937,由工作人员记录信访诉求及相关信息。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审查 1.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受理审查(是否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能够当场书面告知的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自收到信访事项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2.对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的,当场或在规定时限15日内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处理途径及办理程序。 3.对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的,当场或在规定时限15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 1.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2.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延长后需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新的办结时限。 (四)信访事项的复查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
| 设定依据 | 信访工作条例 |
| 常见问题 | 无 |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邮编:1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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