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60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吉组通字[2015]13号)。
二、申请条件
干部: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其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5、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工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应提交本人申请;
2、申报单位应携带申请退休人员的完整人事档案;
3、申报单位应从工资管理系统打印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送审数据
四、办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208室);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六、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89871360;
七、办理流程
1、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携带材料,赴主管部门审核;
3、携带材料,赴人社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