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窗口缴费职工退休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申报对象
曾为企业职工并缴费,退休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企业缴费最低满5年,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单位及从事的工种在劳动部门备案并且档案中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有清晰记载,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的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
3.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受理范围
长春市本级(不含双阳区、九台区)。
五、办理材料
申报人本人档案
六、办理地点
本人存放档案的管理部门
七、办理时间
以档案管理部门工作时间为准
八、联系电话
以档案管理部门联系电话为准
九、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本人存放档案的管理部门,提出退休申请(档案在本人手中的,将档案存放到档案管理部门后,方可提出退休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按本人申报时间逐月将人员档案集中转交到市社保局企退中心,进入退休审核环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市社保局核算退休待遇,之后由本人确认签字;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保局企退中心告知其原因,将档案返回申报人原档案管理部门,待其符合条件时再次申报。
企业在职职工正常退休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女职工企业缴费最低满5年,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三、办理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2.退休人员档案(包括所有劳动合同及合同备案名册);
3.退休人员照片(二寸红底)一张。
四、受理范围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长春市工商局、高新区工商局和汽开区工商局由长春市本级审核,其他各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办理。
五、办理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5楼3505室。
六、办理时间
每周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冬令时,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七、联系电话
0431—88779739
八、办理流程
九、注意事项
企业职工退休必须由单位人事劳资人员办理。若单位人事劳资人员本人退休,必须由单位接管人员为其办理。
企业在职职工提前退休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单位及从事的工种在劳动部门备案并且档案中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有清晰记载,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的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年限满8年;
2.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办理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包括所有劳动合同及合同备案名册);
2.拟退休人员公示情况《公示退休人员名册》;
3.企业公示通知《关于对XXX进行提前退休申报的公示》;
4.企业及经办人员承诺书《承诺书》;
5.退休人员照片(二寸红底)一张;
6.申请病退、退职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受理范围
长春市本级(不含双阳区、九台区)。
五、办理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5楼3505室。
六、办理时间
每周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冬令时,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七、联系电话
0431—88779739
八、办理流程
九、注意事项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必须由单位劳资人事人员办理。若单位人事劳资人员本人退休,必须由单位接管人员为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