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企业法人 |
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 |
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
企业法人 |
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
企业法人 |
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
企业法人 |
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
企业法人 |
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企业法人 |
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企业法人 |
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企业法人 |
1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企业法人 |
1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企业法人 |
1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
企业法人 |
1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
企业法人 |
1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
企业法人 |
1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1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1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1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1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企业法人 |
2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 |
企业法人 |
2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 |
企业法人 |
3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企业法人 |
3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被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企业法人 |
3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或提供就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企业法人 |
3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企业法人 |
3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
企业法人 |
3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企业法人 |
3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企业法人 |
3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3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3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在营业服务场所表明相关服务标识或拒不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并拒绝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而未退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4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
企业法人 |
5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6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7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8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59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0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1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2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3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4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企业法人 |
65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1号) |
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