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政策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 |
1 |
省级创业项目评审(长春市城区、开发区) |
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不含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符合条件的单位。 |
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4号)文件要求,具备三类中一类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2.创业能力提升补助;3.创业活动补助。 |
具备三类中任何一类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且正在运营,能够发挥带动作用。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2)为创业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场所,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3)园区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能带动50人以上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2.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高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助的,不重复支持)。3.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
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 |
2 |
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备案 |
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不含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符合条件的单位。 |
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4号)文件要求,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创业实训基地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兼职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引领和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先予以支持。 |
申报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
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 |
3 |
企业稳岗返还 |
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 |
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 |
长春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
市社保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局 |
4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职工。 |
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 |
长春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职工。 |
市社保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局 |
5 |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
符合条件参加培训并且合格的人员。 |
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17〕74号)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
6 |
失业金领取 |
长春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条件的。 |
按照吉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 |
提供以下材料。 |
市就业服务局 |
7 |
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相关补助 |
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 |
对进入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已享受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除外)进行孵化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水电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
每年1月末前,各创业实体可向大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并由大学生创业园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申请补贴明细表》,市人社局认定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大学生创业园房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每个创业实体场所使用面积证明、缴纳水电费票据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服务部 |
8 |
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招聘 |
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长创业企业。 |
可申请免费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 |
毕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填写相关人才招聘表格。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部 |
9 |
大学生创业免费综合服务 |
有在长春创业意愿以及已经在长春创业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征集推介、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咨询、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
毕业证、身份证等。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服务部 |
10 |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 |
应届高校毕业生。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长人社〔2013〕46号),第三条,提供毕业生就业及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签订、档案接收、毕业生报到、办理落户等就业服务。 |
本地生源或者是签订的工作单位在本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 |
11 |
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存档 |
本地生源或者是本地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长人社〔2013〕46号),第三条,提供毕业生就业及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签订、档案接收、毕业生报到、办理落户等就业服务。 |
《就业报到证》抬头派遣至本地人才中心或者是本地非公有制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 |
12 |
高校毕业生落户 |
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长人社〔2013〕46号),第三条,提供毕业生就业及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签订、档案接收、毕业生报到、办理落户等就业服务。 |
《就业报到证》抬头派遣至当地人才中心,学校集体户口。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 |
13 |
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在长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才联字〔2017〕36号),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人社部门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申请,经学校初审公示后报人社部门。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
14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支医岗位可适当放宽毕业年度限制。 |
省人社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71号)文件。 |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招募当年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招募岗位的专业要求。 |
长春市人 |
15 |
基层公共服务项目工作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3年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
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28号)文件。 |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
16 |
长春人才公寓租住申请 |
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毕业三年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8号)文件。 |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毕业三年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
17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离校三年内有就业意愿的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43号),第一条,以实名制登记为龙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只有进行实名制登记才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创业培训、职业培训、就业帮扶、人事代理等就业创业服务。 |
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省的高校毕业生)及本省户籍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到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
各县市) |
18 |
青年见习个人申请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以上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财字〔2019〕64号)。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相应的材料,经审核后参加见习。 |
1.毕业二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
各县市) |
19 |
青年见习基地认定 |
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财字〔2019〕64号)、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人社〔2009〕73号),1、申报。2、审核认定。3、备案。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在见习期间能够吸纳见习生5人以上,并且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达到见习生总数的20%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 |
20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
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第七条第二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费的部分。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1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及创办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长创业人员)。 |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联〔2017〕5号)。 |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大学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2 |
企业贷款贴息 |
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安置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 |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以企业法人作为贷款申请主体。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需在一年内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3 |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
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第七条第二款,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4 |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
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第七条第二款,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5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 |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同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
1.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
户口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26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7〕705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1、三年内企业可享受每人每年5200元减免税。2、三年内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享受财政补贴 3、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自己承担。 |
1.企业类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包括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 |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
27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符合开班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培训人员所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开班,并完成培训内容,并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每人每学时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 |
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 |
28 |
岗位技能培训 |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由企业申领。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企业新型学徒制由市人社局办理 |
29 |
项目制培训 |
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通过项目制向具备资质的院校和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企业新型学徒制由市人社局办理 |
30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补贴110元/人、B类补贴100元/人、C类补贴90元/人。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 |
各县(市)区、开发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31 |
劳动预备制培训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为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1年内最少720学时,最多不超过1440学时。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院,同时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 |
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以由本人申请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