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申报时间与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1周)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6、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和购买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真实)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依法制定,制度内包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
一、受理条件
1、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要件
1、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原件1份;完整、真实)
2、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清晰)
3、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清晰)
4、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分公司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和购买
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7、分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一、受理条件
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且提交3年来的经营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3年来经营情况报告(1份;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等。)
4、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5、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份;真实、有效)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受理条件
正常经营,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原、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真实)
5、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份;真实、有效)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7、单位参保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住所地变更
正常经营,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原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5、拟变更后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份;真实、有效)
7、单位参保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8、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办理要件
正常经营,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5、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份;真实、有效)
6、单位参保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变更
正常经营,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申报时间与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1周)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6、劳动合同备案名册(1份;真实、有效)
7、单位参保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许可注销申请
一、受理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申请并承诺已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4、法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真实)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1份;完整、真实)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主证1份;副本1份)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一、受理条件
正常经营,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完整、真实)
2、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副本1份)
4、财务审计报告(由财务审计机构出具,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5、劳务派遣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完整、真实)
6、单位参保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西民主大街809号 A座 207室)
业务咨询电话:0431-8987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