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议字〔2020〕13号 签发人:孟宪新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 王书红 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养老缴存基数过低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会联字〔2019〕169号)要求,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339元。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5339元执行。月平均工资为4611.58元。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3834.74元,下限调整为2766.95元。
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缴费基数由省里制定,长春市无法出台缴费基数的政策。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关爱。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
主管领导:姚丽娟
责 任 人:胡登峰 肖涵宇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肖涵宇 0431—8925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