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主项) |
事项名称 (主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220100-RS-XK-004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220100-RS-XK-00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部省市县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和2005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4号)2、《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2月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