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或举报?
答: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克扣劳动报酬、收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2、如何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权限?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确定的。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投诉举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哪几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答:(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若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
序办理。(3)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佶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5、当劳动者有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的调查时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规定哪些义务?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7、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我们单位进行调查,他们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呢?能否直接进入我们的劳动场所?
答: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8、什么是承诺备案制?
答:这是一种创新的事中监管方式,是政府部门在事中监管环节为企业提供主动承诺的机会。承诺之前企业需要完成自查,承诺书中也明确列出了企业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事项,基本确保每一个填写承诺书的过程就是一个学法的过程,每一个愿意主动提交承诺书的企业就是一个用法和守法的企业。承诺书经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后,一年内有效。
9、什么是首检告知制?
答:首检告知制是指在首次入企检查时,以告知书的形式主动承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和范围,以及明确对检查人员的监督责任,让企业与检查人员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话。首检告知也是一次普法过程,是把普法贯穿于执法的过程,也是政府部门主动作为,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过程,更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主要手段。
10、什么是首违警示制?
答:首违警示制是指对于首次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以整改的方式达到执法效果的,以警示教育为前提,以信用修复为目的,不启动处罚程序,在督促企业尽快整改的基础上,达到普法和执法的目的。我们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
11:首违警示是不是首违不罚?
答:首违警示与其他地区推行的首违不罚是有区别的,首违警示是依据管理制度和警示清单,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以警示教育和整改为主,以信用修复为目的,警示过程也是普法过程,让企业知道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诚信企业,做诚信社会的一分子,这也是通过量化的制度对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
12:什么是首罚警诫制?
答:首罚警诫制是指按照“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执法人员要适当裁量,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在规定最短时间内完成信用修复,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承诺修复的过程,也将是一次普法的过程,一个让企业不再违法和不敢违法的过程。
13、为什么要推行承诺备案制?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要求,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出击、对标先进、精准发力、先试先行,针对监管环节的事中承诺这个堵点,创造性地试点推出了承诺备案制。在事前的审批环节,告知承诺已经逐渐成形,在事后的处罚环节,修复承诺也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在事中的监管环节的承诺,在全国还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承诺备案制的推出,首次完善了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承诺,是一项以事中信用监管衔接“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全新模式,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双方第一次完成了角色转换,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变为主动承诺,政府部门由主动检查变成了被动接受企业承诺。此外,承诺备案的管理方式还可以实现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14、承诺书与问卷是什么关系?
答:承诺书是企业自愿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的重要依据,承诺书有备案回执,经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收备案,公示一周没有问题后,从签收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问卷可以是承诺书的一个附件,对于主动提交问卷的企业,相当于完成了一次书面审查,也就是年度检查。
15、企业需要承诺什么?
答:承诺是诚信的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长春劳动保障监察的承诺制不是简单的“我愿意守法”一句话承诺,而是一种企业需要主动学法用法的过程,承诺书里有明确的需要承诺遵守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对于企业来说,经过对照自查,就相当于完成了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合同、遵守童工和女职工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支付工资规定,以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等规定了。
16、承诺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第一,对于主动承诺的企业,承诺期内将适度降低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干扰。在正式推行后还将进一步加以明确。
第二,对于承诺的企业,我们还将优先适用首违警示和首罚警诫制,也就是对于一般的违规以警示教育整改为主,不启动处罚程序。对于必须要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最低裁量权,尽最大可能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对于主动承诺并纳入信用A级的企业,我们还将推出人社领域办事的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人社领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等优惠政策,让企业的诚信得到应有的激励。
第四,对于三年承诺并提交问卷依然没有问题的企业,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评为劳动保障监察诚信A级企业,进而享有信用监管规定的两年免检期。
17、如果企业做虚假承诺怎么办?
答:承诺也是一柄双刃剑,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承诺是一种激励,是一种保护;而对于做虚假承诺的企业,承诺又是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的依据。当更多的企业主动承诺以后,对于不愿意承诺的企业来说,我们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敢承诺和不愿意承诺的企业付出代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18、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造成了损害,需要对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就赔偿的金额一直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我能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我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19、劳动保障监察的权责一致性是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权责一致是指行政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对等,有权必有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监管责任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不能单独下放,而应该与审批权力同步运行。
20、如果单位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