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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之热点问题解答(三)

时间: 2020-07-02 11:56 来源: 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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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结婚未育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为了保证女职工正常生育及子女的健康,禁止安排结婚未育女职工从事劳动的范围有: 

  1)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和使用工种; 

  2)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种,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种; 

  3)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种; 

  4)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种; 

  5)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所有放射性作业; 

  6)各类性激素的生产工种。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湿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5、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可以安排进行轮班或加班? 

  答:女职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里所指的夜班劳动是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以在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女职工轮班时需注意不能从事夜班劳动。 

  6、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不同,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女职工妊娠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产前检查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12周内的初查)须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为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应按正常出勤给付劳动者工资。 

  8、女职工保胎休息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根据《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9、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流产假?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中产前休息15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答: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2、女职工生育后哺乳假如何规定? 

  答: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3、婴儿满一周岁后,是否可以延长哺乳时间? 

  答:女职工哺乳期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4、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15、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其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本人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16、女职工休完产假还能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仍享有当年年休假。 

  17、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8、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报酬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