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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社会保险基金欺诈入刑!

时间: 2021-06-07 10:06 来源: 审计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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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社保基金视为“唐僧肉”,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保基金获取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保险工作秩序,损害了众多参保人的权益,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工作规范规则,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的“养命钱”和“救命钱”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以诈骗罪处罚骗保行为,对有意图采取欺诈骗保的犯罪分子给予震慑 

  《刑法》第266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编:唐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