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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9-12-30 10:00 来源: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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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9〕7号)等文件规定,为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登记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登记范围。毕业三年以内具有本市户籍、档案已存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登记对象范围。

    第四条登记对象。

        1.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2.在本市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3.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

 

第三章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登记需提供证件及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签发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市人才中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签订的《毕业生档案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参加省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的毕业生,应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6.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除以上证件外,属零就业家庭的需提供家庭原始认定资料;属城镇低保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属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供家庭主要成员残疾人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第六条登记工作承办部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

第七条登记受理时间。符合未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随时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审验和登记。

第八条登记程序

       1.填报《长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附件1),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

       2.审核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认定并实名制登记造册,属家庭经济困难的,要注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3.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复核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第九条证件管理

        1.持证人员一旦就业或者改派就业的,及时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填报长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同时上缴《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及时予以注销。持该证毕业生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

2.各登记承办部门逐级汇总,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要于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以电子表格形式将《长春市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3)、《长春市非本地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附件4)、《长春市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附件5)报送市人才中心。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条已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1.享受我市关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创业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的有关文件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享受政府给予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安排就业见习的,可享受政府发给一定的见习生活补助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对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予以重点推荐,并在政府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

5.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及登记后6个月内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和农村特教等项目计划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信息、就业岗位、就业指导、3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免费保管4年)等就业服务。

7.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建立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就业情况报告制度。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实施月报制度,定期填报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数据,并逐级汇总上报,及时准确、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年度检验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进行定期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收回有关证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