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规〔2020〕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制定的一种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以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3.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4.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2.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3.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时间的岗位;
4.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
1.管理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及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适用本意见。中央、省驻长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属地管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长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下放,不得跨区越权审批。
3.建立台账报表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台账》(附件1),台账每半年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上半年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下半年在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填写《长春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2)。
2.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职工人数,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附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职代会)决议内容。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
3.申请单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即时作出许可决定。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特殊工时制度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具体负责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导企业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作出决定后的结果公示,加强对被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将被批准的用人单位执行特殊工时情况纳入信用监管。对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具体经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在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长人社〔200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殊工时审批台账
2.长春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