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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暂行)通知

时间: 2020-06-29 15:06 来源: 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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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就业的统计和实名制登记工作,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提高全市城镇就业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提升全市就业质量。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就业人员统计和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的统计解释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本城镇辖区内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在本城镇辖区内新就业的人员总数。 

  3、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本城镇辖区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二、进一步规范城镇新就业人员的统计口径 

  1、城镇新就业人员统计对象。城镇新就业人员统计对象为在本市城镇区域内新就业创业的人员,包括报告期内到本城镇辖区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以及各种灵活形式就业创业人员的总和。 

  2、城镇新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城镇新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初次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一名劳动者在一年内重复就业的情况,按首次实现就业地和就业时间计算,只计算一次。同一劳动者跨年重复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灵活就业转失业后再次实现灵活就业的,计入新就业统计。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未间断的,不计入新就业统计。 

  3、城镇新就业统计时间。新就业时间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时间,原则上以就业登记时间为准,若未进行就业登记,应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工商注册登记时间、签订就业协议时间、录聘用时间、医保社保经办时间为准。采取调查方式确定灵活就业状态的,以实现灵活就业时间为准。劳动者新就业后,应于新就业的当月计入统计,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计入统计的,可于新就业的3个月内计入统计。 

  三、进一步规范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的采集渠道 

  通过就业登记、信息共享、走访调查三种渠道,采集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数据和实名制信息,分级分类录入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和实名制台账。 

  1、单位新就业人员数据采集渠道。通过智慧人社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口合一登记系统进行就业采集和登记。(在登记系统推广阶段不能应用口合一之前由市就业局协调医保社保机构共享登记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本区劳动用工备案经办部门共享登记信息。) 

  2、私营企业、个体创业人员数据新登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全省集中的大数据平台信息共享(无法通过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之前市就业服务局协调省就业局共享信息),进行就业登记并计入新就业统计。 

  3、基层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采集。 

  4、灵活就业人员数据。由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所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采集。具体包括临时就业者(零散工、季节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工商户用工、自主就业者、自营创业者等灵活性的就业人员 

  5、自然减员数据市就业服务局协调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养老、工伤)提供当期退休、伤亡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数据,不需单独建立实名制台账。在上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数据时,由市就业服务局按区扣减自然减员人数。 

  四、规范实名制台帐建立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本辖区就业人口的摸底调查工作,结合本区就业人口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规范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城镇就业实名制的工作台帐。台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就业采集数据姓名、身份证号、产业类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就业时间(按就业登记时间计,如果无就业登记,以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劳动用工备案时间视同就业)、就业前身份、个人联系方式 

  2、个体工商户采集数据。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单位、地址、就业前身份、联系方式。 

  3、公益性岗位采集数据。姓名、身份证号、单位、首次签订协议时间、就业前身份、联系方式。 

  4、灵活就业人员采集数据姓名、身份证号、就业前身份、联系方式、就业方式、登记时间等由劳动者登记确认。 

  5、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采集数据。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需在台帐中“就业前身份栏中进行标注,在对应台帐中的数据进行统计。 

  五、做好实名制的信息核对工作 

  为保证工作质量,真实有效地统计好城镇就业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每月上报数据前,要做好实名制信息的比对工作,杜绝不同月份、不同年度、不同就业形式、不同街道、社区的信息重复统计。规范实名制信息的填写内容,及时对各渠道采集的信息进行录入和整理工作,避免实名制信息错统和漏统现象。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定期对当年新就业人数进行集中抽查,抽查方式包括电话抽查、实地检查等,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就业人数的1%。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统计数据相应进行核减。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城镇就业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对研判就业形势,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和改进就业促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城镇就业实名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本区数据信息的收集、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工商和民政部门及时推送新注册、新设立经济组织的创业人员信息。社保、医保及时推送各类单位新参保人员实信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推送新录用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要履行城镇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指定专职科室及人员负责城镇就业情况各项工作的收集、整理、汇总、校核和上报,并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并通过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城镇就业人员等实名台账真实完整。 

  七、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城镇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和重点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城镇就业各项目标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督查各地城镇新增就业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名台账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将督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与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等挂钩。对城镇就业人员实名台账及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镇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重点依托基层人力资源保障站所、社保经办窗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就业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的办理流程和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优惠政策,争取用人单位和就业失业人员主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营造推进城镇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   年   月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表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