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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车间建设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0-06-29 15:28 来源: 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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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扶办联〔2019〕1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市及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扶贫车间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9日 

                         

    

    

    

    

    

    

    

  吉林省扶贫车间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4导)要求,为规范我省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扶贫车间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扶贫车间是以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由政府投资或支持、鼓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乡(镇、街道)、村设置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新建、改造或租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积极组织引导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从事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务工增收。 

  二、扶贫车间模式 

  工厂式扶贫车间(厂房式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村创办分厂或加工车间,带动本村或周边村贫困人口就业。 

  居家式扶贫车间:由政府部门或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贫困人口建立承揽关系,吸纳贫困人口进行分散加工,让贫困人口足不出户实现就业。 

  基地式扶贫车间:企业或合作社,以种植基地或养殖基地为依托,通过用工或公司(合作社)+贫困户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人口发展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融合式扶贫车间: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通过餐饮、住宿、景区管理等途径吸纳贫困人口就业。 

  三、扶贫车间标准 

  分两种认定标准,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扶贫车间: 

  (一)吸纳5人(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年初至申请认定当期,经营主体吸纳就业20人及以上(含非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累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定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30%(含30%)以上,省定贫困县及非贫困县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20%(含20%)以上且贫困人口累计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四、扶贫车间认定及奖补标准 

  扶贫车间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扶贫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参与,一般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认定。提交的认定材料主要包括: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企业或个体经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扶贫车间(场地、房租)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备核)、复印件,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签名表、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扶贫车间厂房、场地内、外景照片等六个方面。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对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享受就业扶贫政策人员范围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人员。政策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扶贫车间是促进贫困人口实现就业稳定脱贫的主要载体和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管理并受理相关补贴政策申报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原渠道落实政策所需资金。 

  (二)强化核查清理。各地要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情况及运营风险加强动态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动态核查清理和分类处置。对难以正常经营、带贫成效不明显、无故闲置、环境污染较大的扶贫车间,要及时取消或改变用途,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可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取消扶贫车间称号、停止享受扶贫车间扶持政策。要督促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建成的扶贫车间必须按规定要求吸纳贫困人口就业。 

  (三)强化信息录入。各地扶贫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及时将扶贫车间相关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在录入和维护扶贫车间数据时,要认真核实吸纳贫困劳动人口情况,确保数据准确。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形式,加大扶贫车间建设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注重典型引领示范,对带贫能力强、增收效果好的扶贫车间典型,要进行总结提炼、加强宣传推广,从而切实增加扶贫车间数量,更多更好地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扶贫车间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取消其扶贫车间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