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12号),现就关于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续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选聘上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原服务单位岗位需要,愿意继续留在基层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
二、申报程序
服务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聘用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一村一名大学生”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服务单位可与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聘用合同期限
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四、相关待遇
(一)生活费补助标准
续聘期间“一村一名大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从事岗位,分别参照当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承担。
(二)社会保障
续聘期间“一村一名大学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承担。
(三)协议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由各级人社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要严格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选聘“一村一名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的大学生聘用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考核、续聘情况告知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