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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长春市二〇一三年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长人社〔2013〕101号

时间: 2020-06-18 09:14 来源: 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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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中工资倍增计划,推进“增收富民、保障惠民、实事利民”等措施,促进企业建立现代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逐步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现选择国有公益类企业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类重点行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经测算,现发布我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及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8%;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0%;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

(一)国有公益类企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20%;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2%;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2%。

(二)农、林、牧、渔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26%;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4%。

(三)采矿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9%;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1%;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0%。

(四)制造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23%;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4.5%。

(五)建筑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22%;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4%;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3.5%。

(六)批发和零售业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8%;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10%。

三、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几点要求

1.企业增资的基本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的原则,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企业制定的工资增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不得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制定增资方案,增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增资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酬(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合理的工资薪酬支出,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企业过去两年实现利润增长,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以下的,特别是针对生产一线的普通职工和高技能人才,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经济效益未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上至2.5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5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凡因各种原因当年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并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并讨论通过。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意见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或超过全市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并相应递减;对工资分配水平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并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匹配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

3.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企业应当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各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通过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4、建立实施企业工资监控制度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水平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对其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的双重调控,以加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力度。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监控,对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且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作为今后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监控单位。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责编:黄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