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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长春市二〇一六年长人社〔2016〕79号

时间: 2020-06-18 10:09 来源: 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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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规范与调控作用,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逐步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现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经测算,发布我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7%

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3.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二、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几点要求 

一是各类企业应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的原则,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依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制定增资方案,企业工资增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不得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增资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并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按照增资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酬(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合理的工资薪酬支出,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是企业过去两年实现利润增长,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及以下的,特别是针对生产一线的普通职工和高技能人才,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经济效益增长缓慢或未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以上至2.5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2.5倍以上、3倍以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

对于国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持续亏损或因各种原因当年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要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并协商同意,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可以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也可暂不增加或零增长。

三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安排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原则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人员工资增幅应高于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增幅比例,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并相应递减,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整体企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对工资分配水平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并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匹配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

四是各类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以充分运用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企业应当参照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各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优化工资结构,将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济效益、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要加强开展内外收入水平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对其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的双重调控,即主要通过控制工资水平增长调节其工资总额额度,依据工资指导线,加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力度。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监控,即对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且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作为今后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监控单位。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各类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能评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1223日印发

                                     (责编:黄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