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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有关就业扶贫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7-07 10:19 来源: 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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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长人社联[2019]9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有关就业扶贫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精神,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扶贫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4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扶贫      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结合我市贫困人口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围绕扶贫、脱贫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政策夫持、创业带动、劳务输出、公益性托底安置、技能培训等措施,构建就业脱贫长效工作机制,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现创业、就业。

二、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吸纳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支持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用工)主体吸纳安置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驻长企业接收安置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来长春就业。

1. 就业扶贫基地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基地认定标准:

1)县级以上企业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

2)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协议)。

3)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补贴标准:

1)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补贴

认定及补贴标准: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享受政策用工主体的认定

认定程序: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依次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当地扶贫办命名确定“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备案。

4用工主体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地址照片2张。

3《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认定表》2份(附件1)。

4)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协议原件、复印件及《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附件3)。

5)通过银行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凭证表原件、复印件。

5用工主体奖补、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1)资金渠道。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就业奖补资金由县(市)区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奖补、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补贴申报材料:

①《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认定表》(附件1)。

《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2)。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附件3)。(《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奖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正式行文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资金,奖补、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补助资金转入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二)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初创企业补贴

1)援助对象

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

2)援助标准

对审核认定的援助对象,自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

次性初创企业补贴5000元。

3)申报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附件3)。

4)申报程序

个人申报,村屯初审公示,(乡镇)、县(市)区复核审批程序进行确定。

提出申报。凡符合援助对象范围的贫困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失业就业登记证》等证件,向户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申请。

初审。当地人社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等工作,当地扶贫办对申请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进行确定。

复审认定。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报所在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对申请补贴的项目人资格进行核实,对属于精准援助对象的申请人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填写《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申领表》(附件7)、《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申领名册》(附件8)以及《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汇总表》(附件9),签字部分按要求签字,日期如实填写。

5)申领程序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正式行文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资金,补贴资金直接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2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执行。

(三)鼓励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鼓励支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2)补助标准: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申报材料

《长春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5)或《长春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原件1份。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劳务经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贫困劳动力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介绍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劳动备案)、社保部门提供的贫困劳动力在用人单位交缴的社保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补助、补贴资金申领程序: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扶贫办进行贫困人员身份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正式行文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直接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入至申请单位和贫困劳动力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吸纳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政策

驻长春市县级以上企业和驻长春市的吉林省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享受财政补贴。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自己承担。

1)企业类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吸纳对象: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不再享受该政策。

3)扶持内容:

企业与吸纳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三年内为吸纳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享受财政补贴。

个人缴纳部分由自己承担。

4)操作流程:

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企业提供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建档立卡证明,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考察企业:人社部门对企业经营场地及人员在岗情况进行考察。

开据认定证明:审批合格的企业由长春市人社局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社保局审核:企业持填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和汇总表,由当地社保局盖章。

医保局审核:企业持填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和汇总表,由当地医保局盖章。

资金拨付:人社局行文(附表格)向财政部门申请,县(市)区人社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直接由同级财政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具体操作办法详见:2018年长春市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下发的《长春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实施方案》(长人社联(2018)17号),依据此文件执行,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精准开展扶贫就业技能培训

1.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1)网创培训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

2)认定条件:

具有长春地区内户籍且有就业意愿的,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经当地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的。

参加认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创业培训,完成所学内容并且考试合格的,获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补贴标准:标准为1500元/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培训。

4)申领程序:按照《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4号)要求,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扶贫办进行贫困人员身份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2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

长春市有培训意向、未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即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培训机构。根据贫困劳动力的特点,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凡愿意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春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具备职业培训能力的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均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培训任务。

3)培训内容。围绕培育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结合长春市产业发展需求,坚持以技能操作为重点,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辖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培训需求情况和专业需求,结合本地产业特色,重点选择本地紧缺、就业前景好、培训周期短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

4)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

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1种)目录的培训项目,按工种不同培训时间分为: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每学时补贴5元。

未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1种)目录的培训项目,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确定需增加的职业工种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每学时补贴5元。

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

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5)补贴资金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扶贫办进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三、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长春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见附件)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创业政策实施范围是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贫困劳动力。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过失业登记,属于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扶贫是脱贫攻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简化办理程序手续,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享受到相关扶持政策。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骗取和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二)扩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详细解读各项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内容。同时,组织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扶贫政策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园区、进工地活动,将就业扶贫政策送到每一名贫困劳动力及每一家用人单位手中,努力做到就业扶贫政策应享尽享。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服务、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信息,真正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动态管理。

(四)搞好督促检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定期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活动,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联系人:长春市人社局:桑     81118023

长春市财政局     89865623

长春市扶贫办:杨文学   88775150

附件:1.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认定表

2.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4长春市xx县(市、区)就业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奖补、补贴资金申请表

5长春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6长春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7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申领表

8.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申领名册

9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汇总表

10长春市创业资金补贴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