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方〔2020〕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长发﹝2018﹞22号)、《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长人社联﹝2020﹞22号),不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源头参与,完善劳动关系重大矛盾预警预报预防机制,决定在部分企业试行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
二、首批试行企业范围
市属各企业、市属各委办局委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确定20户(民营企业不得少于5户)。
三、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范围
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人选从人力资源干部或者工会干部中选定。各企业下属单位是否相应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由各试行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承担该职责时,该职责自然免除,由所在企业重新提报劳动关系协调员人选。
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熟悉并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会或者相关工作1年以上;
3.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内容
1.收集职工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2.收集所在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进行反映;
3.收集行业劳动关系的矛盾隐患和变化趋势,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收集企业、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在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宣传推介;
5.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劳动争议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进行报告;如果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还应当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进行报告;
6.企业发生个体或者群体性劳动纠纷时,应当积极做好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协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
7.至少每一年向人社部门和工会部门书面报告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和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8.人社部门、工会部门和所在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承担的其他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工作。要把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分析研判,注重事前预防,妥善化解纠纷,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制度落实。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确保其具备充分正确履职的能力。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本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情况汇报和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动态掌握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状况。
(三)其他要求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拟于年底前组织开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请各试行企业认真填报附件有关内容,并报给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及市直有关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8月30日中午12时前将加盖公章的附件传真至85679971,电子版发送至773040272@qq.com。
联系人:杨旭,联系电话:89871362。
附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表
长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附件:
附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