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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百问百答(三)

时间:2025-10-16 16:14 来源: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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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若双方有争议,该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会影响整体效力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能拿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什么基本准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5.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除了申请仲裁,还有更直接的解决方式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 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可以随意安排?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7.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劳动条件可能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时,有权采取哪些行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信息,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由哪家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想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工资等内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何形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初审:王业飞 复审:张天华 终审:臧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