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哪些因素
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四、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5〕59号),从2025年12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月,其他县(市)包括农安、榆树、德惠和公主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小时。其他县(市)包括农安、榆树、德惠和公主岭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五、哪些待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遇到最低工资权益保障问题,可通过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
此次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初审:崔建东 复审:张天华 终审:臧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