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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19-11-06 16:32 来源: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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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对与现行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于即将超过有效期有必修订后重新对外发布,或者有必要废止的文件,需要履行规定程序后及时对外公布。

  根据最新出台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文件中存在超出有效期与上位法重叠等情况的《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劳〔200113号)和《长春市医疗和工伤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长人社〔201363号)等两个文件启动废止程序。经2019116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以上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