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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的通知

时间: 2020-03-10 15:33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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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分类、有序、稳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工作,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有关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长办发【202021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为重点企业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复工,优先为以下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3.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4.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有序为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保障重点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于310日起逐步复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手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视频等形式提供非现场服务。有序恢复举办涉及人员聚集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计划举办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的,要严格执行行业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员工防护测温、场所每日消毒、严格控制进场进店人员规模等工作。对不戴口罩、不配合测温的人员拒绝接待。 

  三、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严格做好防疫各项工作,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新招收不符合防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 

    

    

  市人社局 

  20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