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意见》(吉发〔2020〕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5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下放部分工伤认定权限的通知(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1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332室(邮编13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联 系 人:张敬直 崔建东
联系电话:0431-85679959
传 真:0431-85647855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责编:黄克峰)
关于下放部分工伤认定权限的通知
(代拟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市政府决定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下放下列工伤认定权限:
一、本县(市)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含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本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三、在本县(市)区、开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
四、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规定参保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工伤认定。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因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指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下放工伤认定权限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承接的工伤认定权限要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