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群可以申领就业生活补贴?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
二、此项补贴标准是什么?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的“基础部分”指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增发部分”指在此基础上,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重点院校本科生每月300元的补贴标准增发。
三、高校毕业生个人通过何种渠道可以申报此项政策补贴?
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在线申报,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此项政策补贴都需要哪些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其他佐证材料。
五、什么时间申报此项政策补贴?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随时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基础部分补贴。
2.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以“个人申报”方式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按年度由用人单位单独申请“增发部分”补贴。
六、补贴资金何时拨付?怎么拨付?
1.基础部分补贴由高校毕业生当月按要求完成申报,原则上相关部门于次月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已经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中。
2.增发部分补贴和补发部分补贴以政策通知为准,由用人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已经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中。
七、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
以“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方式成功申请且正在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由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政策补贴时间范围内引进且已办理进编聘用手续或由符合长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八、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的条件是什么?
1.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2024年6月3日以后引进;
(2)申报人应是全职在编人员;
(3)申报人应是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4)申报人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
2.市域内的企业引进的人员 需满足下列条件:
(1)2024年6月3日以后企业引进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3)申报人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
九、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的材料有哪些?
1.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2)申报人身份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申报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证明);
(5)编制证明材料;
(6)申报人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2.市域内的企业引进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人身份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申报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5)申报人2024年6月(含)以后在长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办理异地社保转移的,需一并提交社保转接手续);
(6)申报人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十、用人单位如何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
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应按照政策通知要求,在申报时限内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相关材料申报,经用人单位人资(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模块“单位申报”入口,如实填报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十一、本办法中“当年应届”身份如何界定?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78号)相关要求执行,当年应届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十二、“在长工作”如何认定?
工作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且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十三、在哪些用人单位就业可申报本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可申报本补贴。
十四、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本补贴基础部分,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规定在长缴纳社保的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劳动(聘用)合同中载明的用人单位全称进行基础部分补贴申报,准确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及其工商注册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可提升审核通过效率。
十五、高校毕业生通过用人单位申报本补贴增发部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报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个人成功申请基础部分补贴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一致;
2.政策享受期内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增发部分的申报主体应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致;
3.上述情况均需在申报主体的用人单位承诺承担增发总额40%的前提下进行。
十六、缴纳社保多长时间后可以申领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就业生活补贴。
十七、断缴社保是否还能继续享受此项政策?
高校毕业生因故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的,停止发放补贴,继续缴纳社保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可二次申报,中断期间补贴不予补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纳中断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且缴费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年度由用人单位申请补发补缴月份的补贴,申请时间以政策通知为准。
十八、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申报就业生活补贴,政策享受期内若社保断缴,按灵活就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能否继续享受本补贴?
以灵活就业继续缴纳社保不可享受本补贴。
十九、本补贴的政策享受期是多久?与之前发布的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政策享受期是否一致?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自首次发放当月起24个月为政策享受期。正在享受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人员,自首次发放当月起30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在此期间给予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十、申报人材料或信息填写有误,是否有申报调整期?
申报人应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申报,首次申报补贴时因上传材料或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被退回的,给予60日申报调整期,申报人应在调整期内完成重新申报,再次申报时间超过调整期且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二十一、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等同类政策可以重复享受吗?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租金减免、长春市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目等同类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原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属重叠政策,长春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二十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和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可以重复享受吗?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可同时享受。
二十三、“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公益性岗位”“基层专干”“硕师计划”“选调生”等政策性岗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吗?
1.“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人员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2.“西部计划”人员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3.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隶属于军队系统,非本政策所指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4.“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5.“基层专干”“硕师计划”“选调生”人员中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的,可以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二十四、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能否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在长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可以申报就业生活补贴,可按政策要求申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二十五、哪些情况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因故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的,停止发放补贴,继续缴纳社保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可二次申报,中断期间补贴不予补发;
2.高校毕业生因故主动申请停发补贴的,视为放弃剩余部分的补贴,不再继续发放和补发;
3.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停发的;
4.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再继续发放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期内,继续缴纳省级社会保险但工作地不在长春市的,停止发放补贴;
6.其他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生活补贴的情形。
二十六、哪些学历材料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毕(结)业结论为“结业”“肄业”的,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函授”“网络授课”的;
2.在职期间攻读并取得的境外和港澳台高校学历材料;
3.其他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的学历材料。
二十七、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过程中学历发生变化的,按何种补贴标准认定?
申报本补贴认定的补贴标准以首次申报时材料中载明的学历层次为准,政策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二十八、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载明日期不一致的,毕业时间如何认定?
申报本补贴认定的毕业时间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载明的“毕业日期”为准。
二十九、正在享受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人员能否享受增发部分补贴?
1.《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1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发布前(即2024年6月3日前),已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不享受增发部分补贴。
2.《优惠政策》发布后(即2024年6月3日及以后)至本细则发布当月,期间已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且符合增发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申报“增发部分”成功后,一次性补发基础部分发放首月至正在享受政策当月(已享受满24个月基础部分补贴的,补发至第24个月)的增发部分补贴。
3.自本政策实施细则发布起,先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以“个人申报”方式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按年度由用人单位单独申请“增发部分”补贴。
三十、“符合长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十一、“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如何界定的?
1.“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的认定。指“985工程”“211工程”《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对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权威机构评选的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最佳大学排名、THE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指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高校和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的。
三十二、增发部分补贴享受时限如何确定?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增发部分补贴,其享受补贴月数以本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享受基础部分补贴的月数为准。
三十三、审核部门与咨询电话
南关区:0431-85282167 朝阳区:0431-89617240
二道区:0431-84881941 宽城区:0431-89990364
绿园区:0431-86762019 净月区:0431-84535855
经开区:0431-84660021 汽开区:0431-81501500
新 区:0431-80798161 莲花山:0431-81331221
中韩示范区:0431-81187029 九台区:0431-82356855
双阳区:0431-84282522 德惠市:0431-87222347
榆树市:0431-83656393 农安县:0431-83298788
公主岭市:0431-76538959
初审:王妍妍 复审:姚薇 终审: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