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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12-09 12:45 来源: 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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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规〔2025〕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4日

初审:王业飞 复审:张天华 终审:臧海军

   

 

    

    

  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劳务派遣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差异化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第三条 本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三)动态管理、奖优罚劣。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同步开展,并于报告核验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等级设置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基础资质:实缴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鼓励其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劳动关系协调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配备等情况。 

  (二)合规经营: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提交等情况。 

  (三)经营服务:服务客户数量、派遣规模、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记录等情况。 

  第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五等: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 

  第八条 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其中,A+级单位数量不超过A级单位数量的20%。同等条件下按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多少自动列入下一级。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细则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可评为B级: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按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报告; 

  (五)评价周期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达到B级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备3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拥有运行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协议文本规范; 

  (三)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并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 

  (四)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安全生产、员工培训、工伤预防等制度,近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五)支持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六)上一评价周期未被评价为D级的。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获评A级及以上,经营规模大、示范作用强,且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机制、多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评为A+级。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为C级: 

  (一)未按时或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 

  (二)失联或未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 

  (三)存在抽逃注册资本; 

  (四)未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畸高畸低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未完全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缴纳等法定义务,情节较轻的(低于被派遣劳动者10%的); 

  (七)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的; 

  (八)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岗位派遣劳动者,或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以欺诈、贿赂等违规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形、报送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承诺,进而获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发生欠薪情况的; 

  (五)向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如矿山井下、专职消防员、非煤矿山项目部等)派遣劳动者的; 

  (六)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超过被派遣劳动者10%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挂证”,违规协助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等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的; 

  (九)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一)连续2年出现评为C级所列情形的; 

  (十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C级、D级所列情形若在评价周期结束后风险仍未消除,可在后续评价中继续作为考量依据。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评: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同步报送《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许可机关结合自评材料、日常监管及共享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其自评情况和审核、核查情况,确定参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评价等级。 

  (三)结果公示:许可机关将初评结果、异议受理方式等在本级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许可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最终公布:公示无异议后,评价结果由各市(州)级人社部门汇总报至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存在信用等级降低情形,许可机关应及时重新核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按程序重新公布;如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十七条 对未提交自评材料的单位,许可机关可依据已掌握信息主动实施评价。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许可机关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级及以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减少日常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资格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 

  (二)C级及以下:列为重点监察对象,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并取消评优资格。 

  (三)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引导其退出市场。存在应撤销、吊销许可证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新的信用等级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各级人社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认定、记录、归集、管理、监督本级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组织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并查实,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实施评价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取得许可不满一年、已注销许可或评价年度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参与本期评价。各地在评价结果公示或提供评价结果查询服务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其所属总公司体系。异地分公司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推送给总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总公司在省内的,省内分公司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总公司不能评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省外总公司在本省的分公司,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按评价等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2.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表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doc
附件2: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表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