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引领支撑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5〕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人才飞地”建设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长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市级人才、科技项目。对特色领域人才集中的县域,可划定“域内人才飞地”,其中聘用高层次人才享受长春市人才政策。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域外人才飞地”的认定
应为市域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域外建立的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载体。
1、企业应在长春市进行财务、税务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应为长春市市属单位。
2、在市域外建立的创新载体,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或科学研究等目的,不得开展生产和销售业务活动。应具有独立固定的研发场地、配备齐全的科研设备、组建完整的科研团队、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应回到长春本地转化应用。
3、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4、其他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二)“域内人才飞地”的认定
应在榆树、德惠、农安、公主岭、九台或双阳行政区划范围内,在特色领域人才集聚方面具有一定比较优势,有效推动相关产业集聚,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供给。
1、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相关产业企业。
2、已集聚的高层次人才应达到一定规模。
3、其他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三、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飞地”管理单位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推荐: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
3、复审推荐:市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研究审议。
四、申报材料
(一)“域外人才飞地”应提供
1、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情况报告;
2、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财务、税务等在长春独立核算佐证材料;
4、与创新载体建设相关的登记、场地、设备等佐证材料;
5、科研项目立项、研发、转化等相关的佐证材料;
6、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7、人才的身份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8、人才计税薪金领取证明(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9、人才社保缴存证明(外籍人员无需提供);
10、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域内人才飞地”应提供
1、管理单位出具的推荐情况报告;
2、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集聚的产业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4、集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佐证材料;
5、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要求
申报时间:常态化申报
地点: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211办公室)
联系人:于昊辰
联系电话:0431-85679921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初审:于昊辰 复审:邹博 终审: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