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集聚和培养大学生等青年创业人才方面的平台功能,提升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效能,现决定组织开展长春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规运营,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紧密契合我市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需要,能够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创业空间,并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实训辅导、帮扶指导及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备企业孵化与滚动发展能力的各类创业载体。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营或管理主体须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依法注册并规范运营,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及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
(二)具备固定的创业培训与实训场地,并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及实训师资队伍。
(三)创业园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合作共建),已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含团队)不少于15户,并带动其他大学生就业人数不少于15人。
(四)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通风、网络通信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安全、环保及卫生等相关标准。
(五)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涵盖政策、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成果转化、商标注册等多方面的孵化服务,并建立完善的服务台账制度。
(六)设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建立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具备持续滚动孵化能力。
(七)具备可持续的运营能力与清晰的发展规划。
三、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书》(附件详见长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二)运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创业园建设与发展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扶持政策、企业孵化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园孵化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创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名单;
(五)管理及服务人员名单与岗位职责说明;
(六)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16:3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认定程序
(一)实行分级认定。申请单位须先取得县(市、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资格,方可申报市级认定。
(二)申请单位向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须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三)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四)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评审会,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现场答辩与综合评审。
(五)评审结果将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设立一年观察期,期间进行跟踪指导与评估,未达标准者须限期整改。
六、其他事项
(一)已获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的单位,须按本通知要求向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参加复评认定。
(二)申报材料包括2份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及1份电子版材料(须与书面材料一致的扫描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要求。
(三)申报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填写承诺书。
联 系 人:骆老师
联系电话:0431-88781558
电子邮箱:2716393993@qq.com
联系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567号产业园2112室
附件:长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初审:骆思锐 复审:许广华 终审:王小天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邮编:1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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