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优化政务服务效能,明晰审批权责边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部署,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6〕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长府规〔2026〕1号),现就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办层级调整
即日起,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等经办业务,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实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三级办理。
二、经办指引
各机构可对照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层级,向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依法提交申请。
三、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办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办联系方式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日
初审:栾云鹏 复审:史书 终审:李钢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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