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如对拟奖励对象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工作日)通过电话、邮件向我们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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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A座411室
邮编:130061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初审:于欢 复审:冯元 终审:赵瑛铁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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