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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办理指南(2026)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4-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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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南于2026年4月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6〕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长府规〔2026〕1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原《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指南(2024)》废止。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以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4.《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人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一)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备案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春市人社局书面报告招聘会举办情况,由长春市人社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邮箱ccrsscc@163.com;联系电话:0431-88523200。

  四、申请行政许可

  长春市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一般程序材料清单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附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合格证等);

  3.企业管理制度。

  (二)告知承诺材料清单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长春市人社局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营性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公示承诺内容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申请备案

  长春市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长春市人社局备案。

  备案材料清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4)。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已同时被核准开展备案业务的,无需重复进行备案。

  六、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需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由分支机构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书面报告。

  设立分支机构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5);

  2.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复印件。

  七、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长春市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于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书面报告。

  变更事项材料清单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6)(增加网络招聘服务还需要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八、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长春市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书面报告。

  终止经营活动材料清单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7);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九、办理方式

  上述相关业务,企业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办理。具体网址为:https://zhrs.hrss.jl.gov.cn/jlzhrs/util/toIndex.do

  十、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办联系方式



初审:栾云鹏 复审:史书 终审:李钢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1233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邮编:1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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