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个人报名、局党组审核推荐,我于2月12日被市委组织部选派到长春新区高新区硅谷街道支援防疫工作。下沉支援期间,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我认真调研思考基层在人社业务方面存在的困难。经调研,我发现社区工作人员始终冲锋在防疫一线,危险系数大,但在工伤保险上还缺少进一步保障。
一、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村(社区)工作人员分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两委”干部和公益岗位人员两类。
1.“两委”干部
“两委”干部是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硅谷街道现有5村10社区,村(社区)“两委”干部共计121人,其中村“两委”干部31人,社区“两委”干部 90人。
为做好保障,街道与社区“两委”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由街道通过向上级申请财政解决工伤保险费,“两委”干部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基数为2950元,执行一类行业费率标准,解决了社区“两委”干部后顾之忧。据了解,全市大部分街道均采用此模式,为社区“两委”干部购买工伤保险。
但由于超龄无法进行社保登记、个人怕挣钱少不愿参加、村民选举没有职业化等历史现实原因,村“两委”干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社区公益岗位人员
经与市医保局、市就业局、高新区就业局、所在街道和社区部分公益岗位人员核实,社区公益岗位人员与各区就业局签订劳动合同,补贴执行长春市最低工资收入,即1780元/月,各区就业局统一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职业伤害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村(社区)“两委”干部在工伤认定上存在法律空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规定的用人单位,“两委”干部在工作中受伤缺乏工伤认定主体。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措施的通知》第二条“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就疫情防控期间之外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
在相关法律未更改之前,为保护”两委”干部权益,亟需政府出台工伤认定补充政策,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通知》第六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了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三、其他地区做法
(一)云南省文山州做法
1.发文层次。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山州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8〕71号)。
2.参保范围。该州将村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文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沿边境一线村武装干事等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参保范围。
3.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负责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参保、变更管理和缴费工作。
4.缴费方式。工伤保险费以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为基数,按二类行业费率缴纳,所需费用由县(市)财政预算安排,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认定主体单位。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受到事故伤害后,向所属的县(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6.工伤待遇。经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参保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在村委会(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落选或按有关程序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该方案的主要缺点是未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作出规定,导致后续出现问题在解决上没有政策依据。
(二)安徽六安市做法
1.发文层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村和社区“两委”组成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参保范围。为六安市村和社区“两委”组成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3.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村和社区“两委”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缴费方式。工伤保险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村和社区“两委”组成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村和社区“两委”组成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为申报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5.工伤认定主体单位。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受到事故伤害后,向所属的县(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6.工伤待遇。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该方案明确了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工伤待遇,但是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还需进一步探讨,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几点建议
长期以来,社区工作者身处基层工作一线,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他们在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后获得适当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建议出台政策将”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政策上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奠定了理论基础,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1.参保范围。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两委”干部。
2.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社区“两委”干部的管理主体,理应承担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负责“两委”干部的参保、变更管理和缴费工作,这样更加有利于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的管理,也能体现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关心关爱。
3.缴费方式。村“两委”干部每年补助约在1万元至3万元不等,社区“两委”干部每月补助2550元,书记增加150元。建议工伤保险费,社区“两委”干部以每月补助为基数按月缴纳,村“两委”干部以年度来源于政府的收入平分到每月为基数,按月缴纳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两委”干部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两委”干部工作危险性不高,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一类行业费率,
4.工伤认定主体单位。建议参照“两委”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的县(市)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主体。
5.工伤待遇。换届选举是“两委”干部是否和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关键,也是发生工伤后享受相关待遇的关键。个人觉得,在任期内,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视同为劳动关系期内,这样就可以在理论上解决“两委”干部参照按国家、省、长春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难题。即,经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两委”干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落选或按有关程序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这部分“两委”干部换届落选后,怎样处理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关待遇,是难点更是重点。在实践中,可以做退出工作岗位安排,其所担任的职务自动解除,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到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基本解决了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