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实现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作有序衔接、正常开展,现就做好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不再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等业务经办印章。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1.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的具体业务经办权限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直接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并经办市直各类用人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地与实际住所地(经营地)不一致的,可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就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填写《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见附件8)后,由备案部门发放网上备案登录账号。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五、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实行网络填报、上传备案信息,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网上传,并承诺所上传信息真实有效。
六、实行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后,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日报送《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件2)
七、取消“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经办机构需将业务经办印章交还同级人社部门办公室。
其他事宜按《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2.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情况月度统计表
3.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长春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作流程图
7.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流程
8.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
9.“吉林智慧人社”单位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
10.“吉林智慧人社”网上业务协议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责编:黄克峰)
附件:
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情况月度统计表 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