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吉人社规〔2023〕4号),决定对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自2019年以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
1.机构资质方面。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培训经验方面。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3.场地设施方面。有固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具有场地的完全使用权。有符合网络创业培训项目教学要求的理论教室及实操教学教室,理论教学及实操教学教室应至少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一是理论教室与实操教室分开设置,应具有不小于80㎡(使用面积)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同时配有不小于100 ㎡(使用面积)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可供学员使用的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不低于100兆带宽独享)。二是理论教室与实操教室合并设置,教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30台可供学员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教学设备,配备优质网络资源(不低于100兆带宽独享)。所有用于网络创业培训的教室均已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记录。
4.师资建设方面。具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具有1名及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讲师;具有5名及以上专职或兼职网络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网络创业者、网络行业资深从业者、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5.服务效果方面。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
6.规章制度方面。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教师聘用、学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三、评估材料
复评对象提出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A4纸),封面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具体如下:
(一)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报告书(附件2)。
(二)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明材料。
(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四)本机构2023年度审计报告,附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材料。
(五)定点机构场地平面示意图及证明(自有场地需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借场地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协议期限至少到2024年12月31日),场地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审批(监督)结果。
(六)教学所需设备设施的固定资产台账(附购置发票、收据或购买证明),教学场所和设备的现场照片。
(七)定点机构教职工资质证明。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需提供身份证、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专职教师还应提供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网络创业服务专家需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
(八)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教学大纲等有关材料 。
(九)教学管理、教师聘用、学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自认定以来开展长春市补贴性网络创业培训佐证材料(培训台账、开班申请及批复材料、培训补贴申请及审批材料)。
(十一)培训成果及后续服务佐证材料(培训评价和服务效果报告,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推荐创业贷款等后续服务的活动情况)。
(十二)机构信用信息报告。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评分表(附件3)。
四、复评方式
复评工作由长春市人社局统一领导,组织创业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就业创业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按照《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评分表》如实打分。
(一)自查自评(2月8日至2月29日)
各定点机构对认定以来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自查,按照评估材料要求整理装订材料,对照《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评分表》中的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后,于2月27日11:00前报送至机构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定点机构复评材料,并结合管理实际,对定点机构的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初审报告,于2月29日16:00前将机构复评材料及初审报告,上报长春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西民主大街809号A座218室)。
(二)考核评估(3月1日-3月11日)
长春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通过交流座谈、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定点机构进行综合考察。
(三)专家评议(3月12日-3月18日)
组织召开专家组评议会,综合评估情况,按照《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评分表》赋分,形成专家组综合意见并出具复评结果。
(四)评估处理(3月19日至6月30日)
1.按照要求参加本次复评,经专家组综合评定,总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2.按照要求参加本次复评,经专家组综合评定,总分在60分(不包括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长春市补贴性网络创业培训。整改完成后,长春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二次评估。经评估,整改通过的,评定为“合格”;未通过的,取消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参加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直接取消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1)拒不参加本次复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复评材料、接受复评的;
(2)在复评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未认真履行培训机构职责,逃避检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核查,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出借、出租办学资质,将培训项目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规培训行为,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复评结果公布(7月15日前)
长春市人社局根据最终评估意见,形成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结果,在长春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复评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机构要主动接受复评,如实、认真、完整准备评估材料,积极配合完成复评工作。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区内机构做好复评工作,以地区为单位,按时报送复评材料。
(三)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本次复评结论作为遴选机构开展补贴性网络创业培训的参考依据,对定点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联系人:孙天舒
电 话:88522882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责编:黄克峰)
附件:
附件2: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报告书.doc 附件3:长春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复评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