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和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3〕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推荐评选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全市事业单位记功奖励考核小组经材料评价、实地踏查、逐人考核、交叉互评、综合评议等环节,择优评选出拟记功集体及个人。为保证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现对长春市21家拟给予集体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894名拟给予个人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按照规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奖励对象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0431—89874575
0431—89874507
0431—88521577
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A座409室
邮编:130061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责编:黄克峰)
附件:
附件1:2023年度长春市事业单位集体记功名单.docx 附件2:2023年度长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记功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