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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5-08-21 16:33 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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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规〔20251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长春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

  初审:颜廷君 复审:杜充 终审:臧海军


 

  长春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通知》《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扎实做好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 

  1.经行政许可设立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3.其他由政策文件规定的可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二、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格;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我市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3.专业和课程设置要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一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4.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 

  6.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7.近年来无违反法律法规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8.民办培训机构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被评定为合格等级;  

  9.开展培训的场所消防审核必须合格; 

  10.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受理单位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与人社部门签订《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书》。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以协议培训场所所在地域为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上级部门指定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四、受理时间 

  每个培训项目年度的定点培训机构受理采取“集中认定+补充认定”的方式进行。 

  1.集中认定 

  每个培训项目年度的前一年10月份受理此项工作。 

  受理时间:每个培训项目年度的前一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 

  培训项目期限:每个培训项目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补充认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补充。 

  培训项目期限:完成认定时间至每个培训项目年度的12月31日。 

  五、定点培训机构名称 

  采取“培训项目年度+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称。例如,2026年度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名称为2026年度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六、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材料内容应符合《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2011)83号)要求;技工院校申请认定的培训工种应与“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专业信息目录”通过备案的专业相关联;职业院校申请认定材料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按照要求在“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或“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交。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与定点机构经批准的职业(工种对应,并在长春市补贴性工种目录内。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中批准的职业(工种)不够明确或与长春市补贴性工种目录不一致的,需培训机构提供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与长春市补贴性工种目录相一致的批准办学类型证明材料。 

  七、认定流程 

  培训机构认定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签约、备案的流程进行。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或“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备案材料。 

  2.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在受理工作结束后,属地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属地人社部门与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签订《长春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协议书》。 

  5.完成签约后,属地人社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定点培训机构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按照流程认真做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培训工作。集中认定阶段,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于认定受理年度12月26日前全部完成公开申报、组织审核和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区域《20XX年度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书等工作,于认定受理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区域《20XX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定点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为确保年度培训组织更加规范,此前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承担补贴性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办〔2024〕72号)要求签订的培训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开展的培训业务按照原协议要求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与原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延长期补充协议〕。 

  八、监督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培训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2.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3.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1.落实省、市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2.统筹全市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3.规划建设政府补贴培训管理信息系统(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 

  4.做好政府补贴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场地、设备设施、受训人员课堂纪律、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5.管理及存档市本级政府补贴培训班相关资料。 

  6.做好政府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7.协调解决全市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8.核查处理全市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9.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1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涉及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应报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附则 

  1.企业职工培训如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方案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3.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协议书(样例) 

      2.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3. 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样例) 

    

附件:

附件1.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协议书(样例).doc
附件2.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doc
附件3.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名单(样例).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