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业主管单位、人民团体,驻长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英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人组字〔2024〕8号)精神,根据市委人才办 市人社局《“长春英才支持计划”技能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现决定开展2025年长春新质技能人才(长春技能英才)推荐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高技能人才群体和青年技能劳动者群体,以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技能人才需求为导向。计划利用5年时间,共选拔600名新质技能人才,并从中共遴选出10名“长春技能英才”。本年内推荐不少于120名在一线生产中能够实现技术创新与生产实践高效链接的新质技能人才。重点支持其中2名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长春技能英才”并给予每人10万元人才奖励。着力锻造一支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全面助推我市产业优化发展。
二、推荐条件
申报“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的,应为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具有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年龄30周岁(1995年9月30日后出生)以下的,可放宽到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构建“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方向,是我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相关行业(领域)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技能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2年以上社保且从事一线生产服务岗位的企业职工或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中,从事一线技能实操课程教育2年以上的教职工。
2.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营业务、教学主攻方向,应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物联网安装调试、光电信息产业、高端医疗装备和创新药、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等相关领域之一。
3.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获得者,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师徒工作间领办人,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室(间)成员在日常技改创新中取得重要成绩的(以上高技能人才奖项不包括通过竞赛破格取得)。
4.申报人应具备突出的技能水平,强于技术创新创造,善于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在本领域、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认定为“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的基础下,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申报参与“长春技能英才”评定:
1.具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从事一线技能生产岗位或职业教育中实操课程教学工作)任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称号且有到我市职业院校任特聘实操教师意愿的国家级高技能领军人才。
2.从事技能岗位生产或教学,具有不少于5项国家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且至少有2项为第二作者及以上位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代表我省担任过裁判长助理、裁判长的我市职工。在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铜牌以上成绩的我市选手。
4.是我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方向相关产业龙头企业中,具有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相关职业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申报材料
(一)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
(1)《长春市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推荐人员汇总表》(1份);
(2)《长春市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推荐个人申报表》(2份);
(3)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申报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签订的聘用(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6)对应申报条件,申报人在本领域、本专业从事相关工作年限、体现申报人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和相关荣誉的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7)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技能英才
除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申报材料外,对应“长春技能英才”各申报条件应分别提供以下任一或多种佐证材料:
(1)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证书、奖状等或由相关荣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同职业院校签订的不少于1学年的特聘任教合同。(复印件各1份)
(2)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评选佐证材料和国家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3)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相关身份佐证材料或成绩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4)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明材料。(加盖评选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除纸质材料外,均需刻盘报送扫描件一份。
四、推荐申报程序
(1)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直技工院校,中央国有企业、市教育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进行推荐。中央国有企业、市直技工院校直接向市人社局报送;市直职业院校和市直国有企业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其他企业和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申报工作应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完成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此次人才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推荐参评长春技能英才的,所在单位申报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不应少于30人。
(2)论证: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结合申报业绩材料,对推荐人选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确定最终人员名单。
(3)公示:市人社局负责对论证通过的推荐名单,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备案: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按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工作监督。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于10月24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申报“新质技能人才”获评总数超过30人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据长春市人才3.0相关政策,优先考虑支持建设“长春市新兴和未来产业人才产教融合培养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每个单位每个年度只能推荐一名“长春技能英才”候选人,当年度已获得新质技能人才评定确认结果的,第二年度不得再次重复申报新质技能人才认定。当年度已获得“长春技能英才”评定确认结果的,第二年度不得重复申报此项人才项目。
(三)获评的“长春技能英才”,所得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所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同人社部门沟通解决问题,确保人才培养选拔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附件:
1.《长春市新质技能人才培养资金使用规范》
2.《长春市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长春技能英才)推荐人员汇总表》
3.《长春市新质技能人才(长春技能英才)申报表》
4.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4日
初审:万克蒙 复审:杜充 终审:臧海军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资金使用规范.docx 附件2新质生产力技能人才(长春技能英才)汇总表.xlsx